学会章程

成都薛涛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成都薛涛研究会,英文名称:The  Chengdu’s  Society of  Research  on  Xue  Tao   

第二条  成都薛涛研究会是由成都地区喜爱和研究唐代女诗人薛涛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亦吸收外地有志之士参加。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团结和组织薛涛研究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薛涛研究时代新人,推动薛涛研究与薛涛文化宣传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贡献。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文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50号附5号,邮政编码:6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进行薛涛研究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薛涛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薛涛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 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学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四) 组织和推动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薛涛研究的水平,促进薛涛研究的发展;

(五)通过将薛涛研究与望江楼公园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丰富望江楼公园历史文化内涵,促进薛涛文化发展;

(六)通过书籍出版、展览、讲座、戏剧演出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历史文化知识,传播薛涛研究成果,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活跃学术研究,为现代社会生活和望江楼公园建设发展服务;

(七)编辑本会会刊,为宣传机构和刊物推荐稿件;

(八)评选、奖励、推荐优秀论文、学术著作;

(九)举办为薛涛研究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喜爱薛涛,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薛涛文化、望江楼文化、竹文化);

(四)致力于薛涛研究或薛涛文化宣传;

(五)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愿意为成都薛涛研究会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学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开展薛涛研究和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本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工作单位变动、联系方式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以免成为失联会员。会员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或者连续三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上一届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至六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学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学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学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元/年,个人会员:10/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6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